司法局會調解拆遷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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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會調解拆遷糾紛嗎?

一、司法局會調解拆遷糾紛嗎?

不會。司法局沒有調解拆遷糾紛的職權。如果當事人因行政拆遷,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調解行政拆遷糾紛並非司法局的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司法局也無此職權。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什麼?

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無論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拆遷外部糾紛,還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的補償款分配的內部糾紛,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首先可以由發生糾紛的主體之間協商處理,無法協商的時候,根據糾紛的性質,來確定適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是調解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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