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違法 - 間接損失也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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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違法,間接損失也要賠

之前我們講到,馬先生的果樹落到了政府的徵收範圍,馬先生不滿政府給出的補償價格,結果果樹被政府強行推到,地塊被強行徵用,後馬先生委託律師展開調查程序,發現徵收方的徵地批文未獲得批准,將徵收方的違法徵收行為起訴到法院,最終勝訴,並申請國家賠償。但馬先生對國家賠償的賠償決定並不滿意,原因在於賠償數額離馬先生的心理預期差距太大,差就差在關於間接損失的賠償上。

這裏要跟大家重點介紹下什麼間接損失,簡單來説,間接損失包含以下三個特性,一是這種損失是未來可得的利益,即並不是現實已經存在的利益,而是未來可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二點是,這種利益並不是抽象或者假設出來的,而是具有實際意義的;第三點,最重要的一點,是這種利益必須有一定的範圍加以約束,否則就會出現這樣的糾紛:

張三騎着摩拖着從李四家門口經過,李四家有一隻下蛋的老母雞從門縫中跑了出來,張三避閃不及時,一下將老母雞撞死,李四要求張三賠償人民幣一萬元,張三問及緣由,李四説:雞生蛋,蛋生雞的道理你不懂嗎?你如果不撞死我的雞,那麼我這隻雞每天下一個蛋孵出小雞過不了多就又能下蛋,這樣一代一代繁衍下去,我就能有個養雞場,你現在把他撞死了,等於我損失了一個養雞場,讓你賠一萬算多嗎?

通過這個故事大家可以看到,即使符合未來和獲得利益的屬性,間接損失也必須被約束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否則任何間接損失都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回到正題,馬先生主張的間接損失主要是因為,自己的果園本來可以正常種植經營收穫,但現在由於政府的違法徵收行為,使得馬先生果園被毀這幾年顆粒無收,不僅如此,馬先生要想恢復果園生產,還得再投入進去一大筆費用,重新種植果樹,等到結果才能再次獲利,除此之外,馬先生為了打這場官司,前後付出的律師費及差旅費,馬先生也要求徵收方承擔。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駁回了馬先生要求徵收方賠償果樹掛果損失、人工費等費用,僅支持了馬先生的請求恢復土地原狀需要的費用。

馬先生不服,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認為,徵收方因違法徵地,造成了馬先生土地荒蕪,果樹被毀,徵收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馬先生損失的責任,對於果樹的損失,應當結合具體情況予以賠償,因為果樹的自然生長、收穫有確定的週期,省高院綜合考慮了果樹被毀時的樹齡、掛果時間,產量等因素確定了徵收方應賠償馬先生每年每畝8000元,共五年的損失。對於馬先生付出的律師費及差旅費,由於是在二審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省高院不予支持。

雖然最終的結果有點遺憾,但馬先生得到的賠償相對於之前來説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在此還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盡力去爭取補償,坐着等是沒有任何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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