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遷入的户口 - 能否享受和原村村民同等的拆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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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遷入的户口,能否享受和原村村民同等的拆遷待遇?

男子入贅女方,並於婚後將其户口遷至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組,那麼其是否享有分配該組土地補償款權利?近日即明律師接到了這樣的一個法律諮詢,張先生婚後跟隨女方將户口遷到該農村,現在農村拆遷,張先生被告知其屬於外來户遷入,不享受拆遷補償。那麼遷入農村的户口到底能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呢,且聽即明律師給大家分析。

協議都簽好了又被告知遷入的户口不享有拆遷補償

2006年1月21日,張先生與劉女士以男到女家的方式登記結婚,同年8月,將其户口遷至女方所在的某村民小組上。婚後二人共生育了三個子女,均落户在該村民小組處。2015年,因修建公路政府徵收該農村的的土地,拆遷協議中約定每户按人頭每人土地補償一百平米的安置房,隨後拆遷協議被政府收回。等到要分配安置房的時候,張先生被通知由於其是外來户遷入該村的,所以不享受這一補償。

農村"入贅男"能否獲得拆遷補償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認定這類人羣是否應分得土地補償問題時,一般要考慮"是否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這種資格則要求"形式與實質"兩個要件:"户籍"僅為形式條件,實質要件則要求當事人在村民組生產、生活,依賴村民組的土地形成穩固的生產、生活狀態和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中劉女士出生後即在該村處落户,張先生以男到女家方式與劉女士結婚後,張先生的户口遷至該村處,二人的婚生小孩出生後,也落户在此處,且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該組,故應認定張先生一家系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與同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

政府要帶頭遵守法律信守承諾

其次,誠信原則作為社會主體交往的重要原則,要求社會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做到誠實守信,信守承諾。具體到行政法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簽訂行政性協議、履行行政性協議都應當以誠信為前提。

本案中政府與張先生一家已簽訂了拆遷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並不涉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政府部門無權隨意變更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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