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房的使用權人 - 對徵收補償可以享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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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集資房的使用權人,對徵收補償可以享受嗎

集資房是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進行住房建設的一種房屋,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那麼,被徵收人擁有部分產權的,在徵收拆遷中,還能正常享受安置補償嗎?廣西陸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讓我們來看看陸先生具體是什麼情況,他是如何維權的,維權的結果又是什麼?

住了十幾年的房子拆遷卻不能享受徵收補償?

陸先生是廣西某縣中學的一名教師,2000年時,該中學為解決教職工住房困難,將一棟樓改建為教師宿舍樓。2001年陸先生與該中學簽訂《集資房協議》,約定陸先生支付16000元,並享有使用權、繼承權(指夫妻雙方直系親屬),無房產權,無處置權;還約定因工作調動或遷移。該教師宿舍樓改建完成後,陸先生遂交款並裝修入住。2003年,該縣學校佈局調整,該中學被撤銷,陸先生調整至該縣另一中學工作。

2014年7月,該縣國土資源局收回該縣教育局的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案涉房屋位於其中。同月,該縣教育局向陸先生髮出《關於清退縣一小北樓住房的通知》,指出已出現需陸先生退回住房的情形,要求陸先生清退所佔用的房屋並多次通知陸先生清退房屋。2016年9月,案涉房屋被拆除。

陸先生認為該縣政府和教育局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該縣政府和縣教育局拆除教師宿舍樓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要求兩被告按產權調換實行原地安置陸先生住房並賠償其房屋裝修、物品遺失造成的經濟損失。

當地省高院以房屋拆遷前已出現陸先生需退回房屋的情形,即陸先生調至另一中學工作,故陸先生無起訴資格而駁回訴請。

這種情況下,集資房使用權人也能享受徵收補償

陸先生遂申請最高法院再審,最高法院在審慎考慮之後,認為:陸先生與該縣教育局簽訂了《集資房協議》並長期居住,拆除房屋的行為直接影響陸先生的居住生活和財產利益,顯然與陸先生存在利害關係,且陸先生的調離並非陸先生主動離開而是學校佈局調整的原因,該縣教育局不得以此作為收回房屋的理由。綜上,最高院撤銷了一審和二審的判決,要求當地中院重新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只要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我們都可以要求自己的權利得到保障,積極主動的行使法律所賦有我們的權利。

《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中也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遇到集資房徵收的情況,使用權人該怎麼辦?

通過這個案例,即明律師提醒您,即便是當事人對於集資房沒有完整產權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長期在房屋中生活、使用,當事人就有享受徵收補償的權利。

具有類似情況的讀者如果遇到徵收,一定要積極行使自己要求聽證,要求安置補償的權利,有疑難問題可以查詢相關案例、法律法規或諮詢拆遷律師。只要是通過合法的途徑,合理的要求自己的權利,就不要放棄,像陸先生在面臨一審、二審都駁回訴請的情況下,仍然不放棄自己合法的權利,最終在最高院的判決下,得到了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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