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合同違約處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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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合同違約處理有哪些

房屋拆遷合同違約處理有哪些

房屋拆遷一方有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如果是在簽訂拆遷協議以後一方拒不執行的,會按日收取違約金,並且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下是對於房屋拆遷合同違約具體的解釋:

(一)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關於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週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

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並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准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徵得被拆遷人同意後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關於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

被拆遷人按期退還週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週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關於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一般表現為無權簽訂、顯失公平、違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但被確認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停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按民法典規定應互相返還,並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由於房屋被拆遷這一事實不可能逆轉,所以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該根據民法及《拆遷條例》規定的情況區別處理。如由房屋所有權人以被拆遷人的名義與拆遷人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原則上,佔有人對非法取得的房屋返還與否,不影響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權利的行使。過錯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要根據過錯大小確定賠償比例。對因協議無效而獲得的非法利益或實施的其他違法行為,應視不同情況予以追繳、罰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關於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採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於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二、違法強拆的行政複議是指什麼

行政強拆行為是屬於可訴行為,公民對行政強拆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遷房屋合法程序

1、強制拆遷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違法強拆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在判斷該建築構成了違法建築的條件,會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整改或者拆除。行政複議指的是公民在收到行政強拆通知之後,對該結果提出有異議的申請。一般如果被強拆人提出了行政複議的話,是不可以強制進行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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