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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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

(一)轉包。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户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互換。互換是指在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除以上幾種形式以外,還可以採取其他的流轉方式進行流轉,但不論採取任何流轉方式,都要在流轉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依規的進入流轉程序。

二、土地流轉的程序

(一)凡流轉的土地應由承包農户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申請書,並由村土地流轉信息員,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鄉鎮服務站對流轉信息進行存儲並公開發布。經流轉雙方協商和共同申請,可由收益評估員進行流轉事前價格評估,填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評估審核表,提交流轉雙方參考,確保流轉價格的公平、合理。

(二)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指導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並於合同簽訂後三日內送發包方、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各備案一份。以轉讓形式流轉的,承包方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後,再簽訂流轉合同,合同簽訂後要將全部合同文本送發包方簽署意見後才能生效。

(三)受讓方對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四)凡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登記,並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建立“四荒地”管理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將“四荒地”的發包納入土地流轉程序進行管理,在採取流轉形式前,需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通過規範的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權的,在依法登記,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承包者可以採取不同的流轉形式進行流轉。

(五)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要對本行政區域內以轉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

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具體形式,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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