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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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律師解析: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3、承包地被徵收的,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4、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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