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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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關係到我國的最基礎的經濟發展。因此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規定政策保證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運行。但是,因農村土地性質不同,農村土地糾紛頻發,在此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基本內容,幫助讀者解決土地糾紛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基本內容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是處理農村發展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人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採取家庭承包、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依法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以及自主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和在一定範圍內處分經營的用益物權。

其主要法律特徵是

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用地。

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在於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四、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約定而產生。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的常見類型按照訴訟糾紛的責任主體來劃分,常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類型主要有:

(一)村組未按規定發包或調整土地引發的。《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都作了明確。但在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實施過程中,一些村組沒有嚴格按政策和法律規定操作。有的村組沒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討論土地承包方案,少數村委會甚至暗箱操作、

擅自發包;有的將原承包户借給其他人耕種的承包地,在未告知原承包人的情況下,把借耕土地發包給耕種人;有的發包方就同一土地與他人訂立兩份以上承包合同;部分新任村幹部對前任幹部與承包人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拒不認可,對未到期的承包經營合同單方解除後另行發包給他人或自己承包,等等。

(二)村民之間土地流轉不規範引發的。《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由於前幾年土地耕種成本大、效益較低,有的農户不願承包土地或棄耕,將自己的承包土地通過村委會安排給其他農户種植或私下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相當一部分沒有簽訂土地流轉書面協議,有的甚至既無書面約定,又無口頭約定,在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更少,雙方在履行轉包協議中發生矛盾,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轉包協議、收回承包地;有的村民為了便於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與其他村民互換承包地,互換耕作後,有的農民發現互換的土地同自己原來耕種的土地有很多不適宜的地方,甚至有的投入大、產出少,要求重新調整雙方互換的土地關係,等等。

(三)第三人侵害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引發的。《土地承包法》明確,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但在二輪土地承包實施過程中,由於家庭人口減少、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義務等原因,部分村組將一些家庭一輪承包的土地,重新發包給其他農户耕種,並辦了相關書、證。近年來隨着土地價值攀升,原承包户紛紛返鄉要地或不願交出土地,導致雙方發生了矛盾糾紛,使土地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招標、

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隨着土地收益的增加,一些農户認為承包費過低,要求終止合同,甚至搶佔、搶種。

(四)村組不按規定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引發的。《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有的村委會收到徵地補償費後,以村規民約或少數服從多數之名,將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如,外嫁女、招贅婿、喪偶和離婚婦女等)排除在享受徵地補償權益之外;有的不足額支付承包户應該獲得的土地承包補償費;有的隨意改變土地所有權,將甲村民小組應獲得的徵地補償費,分配給乙村民小組或全村統一使用。此類糾紛主要集中在城鎮邊緣建設用地需求較大、徵地較為頻繁的地區,涉及人員多、矛盾較為激烈。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

(一)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能受理。”《土地承包法》明確“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説,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看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應堅持民主議定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原則上就應確定合同的效力;如果發包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雖未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但合同訂立時,已經徵得多數農户同意並簽字蓋章的,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有效;對未經過民主議定,但合同已經履行多年的,村民一直沒有提出異議的,也不能以違反民主議定來否認合同效力。

(二)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的確認。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集體土地承包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八個條件,是以户口為主來確認村民資格。但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簡單使用這一標準做出司法認定,不但不會解決農村中存在的類似問題,反而會引發更多的矛盾和衝突。認定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以是否依法登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户口為基本依據,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地為基本條件,以是否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村民義務為基本要素,由村委會按照其多數人意願確定是否是他們中的成員。也就是説,擁有本村户口的村民並不能等同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發包方資格及其發包土地範圍的確認。《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擁有或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也就是説,土地全部屬於村級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作為發包方;土地屬於村民小組所有的,可以由村民小組或村委會作為發包方

(四)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目前,出嫁女、離婚喪偶婦女及入贅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的事情時有發生。審理涉及此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應堅持“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的原則,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對出嫁女,嫁入方所在地在沒有解決承包土地之前,原所在地的發包方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應當保證婦女有一份承包地;婦女離婚、

喪偶後不在原居住地生活而合法遷到其他地方的,新居住地所在村或村民小組在為其解決承包地之前,原居住地的承包方應當保留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及其他收益時,應依據其承包經營權參與分配。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法》對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保護作了詳細規定,特別對“轉讓”設定了“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的限制條件

(六)農村土地徵用補償分配糾紛的處理。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安置補助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未被統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員個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支付給產權人、種植人。

我們國家作為農業大國起步,土地問題是國家根本,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基本內容牽涉的知識面太廣,利益羣體眾多,在國家法律條文還夠完善的以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斷的當下,掌握最基本的解決途徑遠遠是不夠的,大家在遇到問題時,還是應該要及時諮詢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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