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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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途徑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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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要想得到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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