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承包證發證機關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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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經營承包證發證機關是哪個?

農村土地經營承包證發證機關是哪個?

其發證機關是:

承包方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由農業部監製、省人民政府印製、縣級人民政府頒發,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變更”。是指承包户之間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因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喪失的;或者錯誤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變更登記的。

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持二輪延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發包方)證明材料,主要是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經審核後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6)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後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和承包户交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增減變動欄目填寫增減變動地塊名稱及面積,並在證書上註明“變更”的字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有很多的證書,效力是非常高的,比如説土地進行進行承包的時候就有相關的證明文書,是一種法律方面的憑證,不同的證書是有着自己的發證機關的,承包經營證書,發證機關一般是由承包方所在的當地人民政府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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