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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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的土地會以分配的方式將土地所附帶的權利賦予給集體的成員,但是如果將土地承包出去之後就會將在此基礎上引申出經營方面的權利,尤其是獲得承包權的農民肯定會及時去辦理經營權證明。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我國的土地流轉是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礎上進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更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家庭承包糾紛案件、其他方式承包糾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問題進行了解釋。

1、土地權屬爭議: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其涉及國家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認可與否,應由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依法確認。第14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屬於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範圍。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51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爭議屬合同糾紛,應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鎮政府無權確權。

對農村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不存在爭議即權屬歸屬明確。即權利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曾經被有關機關通過登記發證等程序確認,但利害關係人對權屬歸屬提出異議,這類糾紛仍應認定為土地使用權糾紛,由政府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爭議發生的原因,要麼是“一地二包”,要麼是登記錯誤。對於“一地二包”,它是前後兩個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當事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解決,或通過仲裁或民事訴訟的途徑確定合同的效力,以合同的效力確定權屬的歸屬。

綜上所述,如果因為辦理經營權而引發了與政府部門的糾紛肯定是需要通過訴訟或者其他的救濟方式來解決的,否則就會使農民的權益因為證件不明確而被其他人或者政府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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