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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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農户之間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發生了糾紛,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通過某些途徑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四種,下面本站為你詳細説明。

一、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協商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合作關係,有利於化解矛盾。但是,採用這種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由於缺乏來自第三方的疏導、斡旋,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成功率較低。

二、自行協商不成可以調解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農村相對城市而言,社會結構較為穩定,同村農民之間大多沾親帶故或為幾代鄰居,因此做好調解工作,更有利於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同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可省去參加仲裁和訴訟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調解方式程序便捷靈活,不至於傷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糾紛及時處理。但是若對土地經營糾紛案件簡單處理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效果,不利於生產的穩定、農村社會的穩定,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因此調解應以合法自願為原則,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其中自願貫穿於調解的全過程,任何情況下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三、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

與訴訟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同時,它能夠充分地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護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但也要注意,由於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不是“一裁終局”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再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這會讓土地承包經營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另外,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後,從我國農户目前收入現狀而言,仲裁費用往往是個很大的負擔,解決糾紛必須考慮有利於減輕農户成本的方式,儘可能為農户提供免費的仲裁服務,才能逐步使仲裁製度深入實踐,得到民眾的認可。

四、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

針對採用訴訟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案件,在處理時應簡化審理程序,強化訴訟調解。由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具有季節性特點,如不及時處理,勢必錯過季節,影響生產,甚至導致土地無法耕種的後果,因此,此類案件的審理不能侷限於普通民事案件的訴訟規則,應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依法儘可能簡化審理程序,爭取快立、快審、快執,儘量不影響農業生產。對於案情複雜不能及時審結的案件,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儘量減少農户的損失。同時,由於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每件案件的審理都影響重大,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羣體事件。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應將訴訟調解貫穿於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多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辦法,徹底化解矛盾和糾紛。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於無法調解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以上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四種解決途徑的詳細解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直接關係到農村最切身的現實利益,如果處理不當還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當事人要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誠懇解決問題,徹底化解矛盾與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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