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轉包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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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廣大農民來説,土地是寶貴的生產資料,承包土地的農民進城務工後,可以將土地流轉出去,這樣土地不會荒廢,自己也有部分收入。流轉的方式有幾種,在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方式上,有一種是土地轉包。那麼,農村土地轉包的定義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農村土地轉包的定義是什麼?

一、農村土地轉包的定義是什麼?

它是指轉包方(原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內並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下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轉包方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屬於轉包方在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部分權能(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但不包括處分權)移轉給受轉包方,其結果,受轉包方無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只能取得債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新確立轉包方與受轉包方之間的轉包關係,且該轉包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的剩餘年限,一般較短,最長也不得超過20年。

二、農村土地轉包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裏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裏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農村土地不能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徵佔自己所有耕地時,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既然不能轉讓,那土地轉讓和土地承包的區別也就無從説起。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知道了農村土地轉包的定義是什麼,簡單來説,從土地原承包方那裏取得的土地,農民還可以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原來的承包關係不變。農村土地轉包的年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餘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十年。在轉包中,存在兩個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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