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關於土地承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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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關於土地承包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常也家庭為單位,一户家庭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如果出現家庭成員關於土地承包糾紛要怎麼辦,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或者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本站為你解答。

一、家庭成員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前提條件。

侵權損害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要件為: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有過錯、侵權行為有違法性。該四要件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當事人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前提條件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承包土地被侵權的事實存在。即舉證證實坐落於什麼位置的哪一塊承包地、面積是多少的承包地塊被誰侵權?而依照《土地承包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農户的承包合同是以承包方代表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承包方代表的名義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雖載明共同經營權人的名字,但只承包到農户,並未明確該户內哪一個家庭成員具體承包得位於什麼地方的哪塊土地、面積為多少畝。如果法院受理此類糾紛,將致使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農户內的某一家庭成員侵犯了其承包經營的土地。

二、家庭成員外出成員與留守成員的糾紛

農村家庭成員因婚姻、外出務工、經商等原因,未實際經營承包土地,而由留守在家中的成員經營承包土地,該經營行為不存在過錯,不具有違法性,更談不上侵權。如果外出成員與留守成員產生糾紛要求分户,分割其認為屬於自己的那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其他家庭成員發表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就認為其他家庭成員侵權,而提起所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之訴,法院也不應立案審理。

三、相關法律有何規定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農村土地享有發包給農户的權利。但農户內部家庭成員間要從根本上劃分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在家庭成員之間協商一致後,逐級報請發包方、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解除原來的土地承包合同,由發包方與分户後的成員分別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頒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人民法院不顧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發包方的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權的行使,徑直行使審判權,處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糾紛,將會導致人民法院的判決與原承包合同的衝突,審判權與行政權的衝突,致使判決難以執行。

以上是關於家庭成員關於土地承包糾紛是否可以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要求立案的解答。家庭成員想從根本上劃分獨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首先在內部成員間協商一致,並且解除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分別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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