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土地承包糾紛如何解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家庭成員土地承包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人民政府處理

家庭成員土地承包糾紛如何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對於農民來説,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該項權利在2003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再次對該項權利進行重申。如果認真審閲,就能夠發現,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個家庭成員,也就是説不是每一名成員就相對應某塊田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家庭成員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規定,所解決的糾紛是以一方為承包經營户為主體的矛盾。在上述兩部法律中,沒有對承包經營户以外的主體,如家庭成員之間土地分配作出規定。也可以這樣理解,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對土地劃分進行判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此外,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法院審理中,如果遇到承包的土地劃分,應當儘量採取調解方法,調解成功後,可由當事人憑據調解協議辦理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確實無法調解,不宜由法院來決定土地田塊的歸屬。從事實和情理上分析,當初發包土地時,發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數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個成員對應某塊田地去分配。分配過程中,綜合考慮多方情況,如地塊的肥沃與貧瘠,距離村莊的遠與近,是水田還是旱田,交通和水利等多種因素。法官不是農業方面專家,無法確認上述情況,自己心中無底,又無法律依據,如何能夠作出正確而又讓人信服的判決結果呢!法院確實不能拒絕裁判,但這不是審判權需要或能夠解決的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由此知之,個人(當含家庭成員之間)土地使用權產生爭議,亦即本文所述的土地使用權之一的承包經營權產生爭議,當由人民政府處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審判權替代行政權,因此可以説,在離婚的民事判決中,對土地劃分的判項,實際已經違背法律規定。

從承包合同作為合同角度來説,合同原理具有相對性,有權力對合同變更的應當是合同雙方。合同一方即發包方是集體土地所有者,合同承包方分立,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重新簽訂,法院不能在沒有發包方介入的情況下,擅自解除承包合同,重新代發包方再訂立兩份合同,重新確定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從法律規定演繹,從法理上分析,由法院劃分土地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的。正確做法應當是對其他請求依法判決,另行告知當事人對土地劃分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需請求發包方調整,對發包方處理不服,再由人民政府處理。

因此,對家庭成員之間要求分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也不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應告知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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