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辦出讓土地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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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辦出讓土地怎麼辦?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辦出讓土地怎麼辦理?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1、第一個階段為轉讓申請。劃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後,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二、哪些土地是劃撥性質?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三、劃撥土地的特點有哪些?

1、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為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3、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後有償使用。

綜上所述,通過劃撥方式拿到土地的,之後因為某些原因也是可以對外轉讓。在辦理轉讓之前,土地持有人要補繳土地出入金,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經過批准後,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後,雙方帶上相關材料,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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