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拆遷補償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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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建築拆遷補償如何處理?

違章建築拆遷補償如何處理?

拆除違章建築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須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各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築的時間界限。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築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後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三)補辦手續階段,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後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

(四)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

(五)行政裁決階段,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

(六)強制執行階段,對於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築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並拆除其建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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