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徵地果樹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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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果樹補償標準除了要根據徵地的面積和果樹的種類、時期等,我國各個地區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這是因為各個地區的發展狀況不一樣。就拿一線、二線和三線城市來説吧,很明顯發展狀況就不同,所以標準也不同,下面,小編,來説一下福建徵地果樹補償標準。

福建徵地果樹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福建徵地果樹補償標準是什麼?

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和《關於貫徹國務院對徵佔用林地收取四項費用的實施辦法》(閩價〔1993〕費字78號)的規定,徵佔用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標準如下:地上附着物為林(果、竹)木的,徵用後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其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2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40%~60%補償,成熟林按其畝材積產值的30%補償;

(2)竹林按產值的2倍補償;

(3)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徵用前4年平均年產值的2~7倍補償,但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2倍補償;已產果的,應當根據果樹的生長週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產值的4~7倍補償;

(4)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4~7倍補償;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40%~60%補償;

(6)苗圃除按當年當地同類苗價補償苗木損失外,還應按苗圃地內基本建設和設施的現值進行補償;

(7)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補償由雙方協商按現值給予補償;

(8)違法建築物和徵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

二、福建徵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一)徵用耕地,屬水田、菜地、魚塘的,按同類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屬其他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補償;

(二)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原屬耕地的,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三)徵用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

(四)徵用養殖生產的水面、灘塗,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

(五)徵用鹽田,按水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六)徵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補償。

第二十八條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九條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助標準,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徵用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被徵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助;徵用鹽田和有養殖生產的水面、灘塗,按該土地被徵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助。

第三十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一)農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補償;

(二)人工營建的水產養殖設施按其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補償,苗種按工本費的百分之六十補償;

(三)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地上附着物為林(果、竹)木的,徵用後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其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二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成熟林按其商材積產值的百分之三十補償;

(二)竹林按產值的二倍補償;

(三)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徵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七倍補償。但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二倍補償;已產果的,應當根據果樹的生長週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四)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至七倍補償;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違法建築物和徵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下列建設項目徵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標準幅度的低限計付:

(一)國防、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或者省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搶險救災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用地。修建地下防空設施,免收土地税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國務院調整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後,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徵用前三年(果樹、經濟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所在市、縣物價管理部門公佈或者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前款所指的平均年產量,以被徵土地所在地統計部門統計的該鄉(鎮)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為準。

第三十四條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業。牧、果、茶、漁場的土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參照徵地補償標準和辦法,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福建徵地果樹補償標準主要是針對蘋果樹、梨樹等,由上文可知,就算是標準最低的雜果樹的賠償金都是普通公民的幾倍,這樣做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公民的生活。果樹補償會有一定的期限,主要是果樹補償的申請、受理、審理等過程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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