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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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農村居民來講,若大家庭中需要分家的話,那麼此時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分一塊宅基地,用於建造自己的房屋住宅。當然了,提出申請之後也有可能出現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請的情形,那到底這些情形都包括哪些?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二十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遷出本村,不在當地居住的;

(四)農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他用,又申請宅基地的;

(五)村內有空閒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請佔用農用地的;

(六)不符合鄉(鎮)、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情形。

二、如何收回農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住宅,新房建成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確需佔用宅基地的;

(三)因户口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户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多餘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根據地上附着物的評估價格,由村民會議確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確有困難的,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體標準按照同村同價的原則。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必須依法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騰出宅基地。

在農村居民提出宅基地申請之後,不是一定就能獲得宅基地批准的。此時有一定的條件限制,而只有達到了規定條件的,那麼才會准予批准宅基地。至於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請的情形,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各位可以瞭解一下,看看自身申請宅基地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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