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否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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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否分户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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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子女分户

根據《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子女分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村居民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分户持相關材料向當地派出所申報。

1、結婚後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的。

2、離婚後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或在本村社無合法住房、但已離婚半年以上的。

3、在本村社另建合法獨立住房居住的。

所需材料有書面申請、居民户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包括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4、農村合法住房證明(包括農村房屋所有權證、農村房屋分割公證書、人民法院對農村房屋分割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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