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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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改名字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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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改名

宅基地是依法使用,由政府審查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改名有點太簡單了,如果不管符合規定與否就批准,那等於是某些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顯然是不可能的。改名的另一個法律描述是再次審批發放,當然根據實際情況,程序會不一樣,找村幹部,讓他們辦吧,這事本來就離不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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