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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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開

天津濱海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分為很多種,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政府信息公開報告。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一)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天津濱海屬於縣一級的行政區域,因而其公開的內容可以比照縣一級的公開內容。

以上是對關於天津濱海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問題的詳細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政府工作信息需要對外公示披露,披露的形式有很多種,包括網站,市民熱線,公告等,但最常見的還是政府信息公開報告。政府信息公示對加強政府廉潔辦公的能力具有重大意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有關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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