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應公開的信息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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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公開的重點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應公開的信息內容有哪些?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例、數量、程序,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標準和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和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其他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貸、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所應公開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而分類的規定,完整的涉及到了各級政府層面,條例所規定的,老百姓都有權查看相關信息,這將有利於人民羣眾參與到權力監督中來,更多相關知識,歡迎瀏覽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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