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什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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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什麼的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什麼的權利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二、軟件著作權侵權的後果

之一: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之二: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般取得著作權證書時間為30個工作日左右。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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