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之後我國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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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軟件著作權因開發行為而由開發者當然享有,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如果沒有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開發者應當理解為在軟件的開發設計中,通過獨立構思,利用相應的編制工具寫出並實際掌握軟件程式源代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有以下三種形式:(1)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之,如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2)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3)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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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受取得。軟件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繼承軟件著作權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軟件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此外,軟件著作權還可以因原軟件著作權人的轉讓行為而由受讓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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