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商標侵權移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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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涉嫌犯罪移交的問題,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於這種商標侵權的行為的話,達到嚴重地步的有可能會構成刑事案件,到時候會直接移送到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對於假冒的後果所產生的程度來確定相應的處罰。

刑法商標侵權移送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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