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不當其它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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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不當其它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商標權不當其它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措施具體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燬以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的立案標準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像是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標準那是法律上統一規定的,關鍵是界定對方構成商標侵權的這個過程是非常困難的,發現類似狀況以後還是先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如果對方根本就不構成侵權,任何有關部門也沒有權利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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