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商品價格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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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商品價格如何處理

商標侵權商品價格如何處理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誌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由此,一些辦案人員認為,侵權商品在被沒收後一律要銷燬。

但是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定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燬’應為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並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採取‘銷燬’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

二、商標侵權商品的銷燬主要有兩種情形

1.採取上述幾種方式仍然無法處理的侵權商品,應當予以銷燬。這樣既防止因侵權商品處理這一環節未最終完成而導致整個案件無法及時結案歸檔,又避免侵權商品長期佔用涉案財物倉庫。

2.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或者明顯屬於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侵權商品,應當堅決徹底地銷燬,以防止危害後果的產生。銷燬侵權商品時,被侵權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處理侵權商品,辦案機構均要製作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的物品處理記錄,連同相關的物品處理單據、照片等放入案件原始檔案中備查。同時,還要注意把握好物品處理的時機,原則上應當在法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後再進行處理。依照《行政複議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案件的複議期是60日,訴訟期是15日,因此,宜選擇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後對沒收的侵權商品進行處理。

商標被侵權了,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的並沒有構成犯罪行為的,可以先找對方進行協商,只要協商的很愉快,那麼法律不進行干涉。商標的有效期的十年,但是如果在十年之後還會想用這個商標,那麼在商標屆滿期一年之內辦理續展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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