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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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惡意訴訟侵權屬於一般侵權,但又與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有所區別,不僅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要求侵權人的動機是惡意的,即其提起訴訟的動機不正當。

1、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和惡意。

2、行為人提起訴訟且存在損害事實。

3、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實質違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來説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惡意訴訟侵權屬於一般侵權,但又與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有所區別,不僅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要求侵權人的動機是惡意的,即其提起訴訟的動機不正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指民事訴訟中,訴訟行為人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訴訟,藉助訴訟的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的行為。惡意訴訟中,滿足以下行為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和惡意。

2、行為人提起訴訟且存在損害事實。

3、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實質違法性。

二、濫用訴訟權利與惡意訴訟的區別

濫用訴訟權利是行為人有訴訟權利,故意利用這種訴訟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達到這一訴訟程序最終能夠達到的目的,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其與惡意訴訟之間的區別在於:

首先,濫用訴訟權利,前提是需要有訴訟權利,正所謂“法律賦予你權利,你才可以亂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擁有實體法上的權利的正當當事人才擁有訴訟權利。惡意訴訟中,行為人是沒用訴訟權利的,只是利用虛假的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使法院相信其有訴訟權利,實際上本身並沒有訴訟權利。

其次,濫用訴訟權利可以發生在訴訟程序的任何一個階段,比如濫用迴避權,起訴權,反訴權等。而惡意訴訟只能發生在訴訟的起訴和反訴的階段。

再者,從訴訟的目的上看,濫用訴訟權利主要是為了達到本訴訟本身能夠達到的目的,而惡意訴訟不僅是為了達到本訴的訴訟利益,可能還為了在案外獲得其他利益或達到損害對方當事人的目的。

由上可知,訴訟主要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以民事訴訟最為普遍,但是無論是哪個訴訟,流程都是大體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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