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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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民事訴訟證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觀真實性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證據在經過法庭質證後,法官沒有理由懷疑其為虛假,便可認定其真實性。

二、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繫。它是由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 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證據的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證據的真實性是決定該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的核心要素,證據的關聯性是真實性之外,要求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的內在要求,證據的合法性則是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本因素。證據只有滿足以上要求,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裁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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