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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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着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佔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集體商標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資格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條件

應具備的條件為:

1、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2、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羣眾團體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批准文件;

3、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二、申請途徑

1、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步驟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三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集體商標申請條件如上所述,集體商標的性質決定它並不屬於個人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多用於行業協會註冊使用。集體商標是有嚴格的使用限制的,不能供集體以外的人使用,同時集體商標也不能像普通商標那樣轉讓給他人。因此相對於普通商標來説,條件還是要求的更加嚴格,自然不會像普通商標那樣多如牛毛。望大家能顧善用商標註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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