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可以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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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可以使用嗎?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異議的內容主要分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二、商標異議的作用通常有以下三點

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三、商標異議的重要性

1.商標異議是商標註冊流程的重要程序。

我國《商標法》確立了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註冊取得。法律對商標註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收到註冊申請後,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註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註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刊登《商標公告》。此後,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2.商標異議是對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商標局對於商標註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應用於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沖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註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數據庫,審查員通過運行審查程序來檢索該數據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但這種方式存在兩點缺陷:第一,數據庫記錄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錯。因為建立數據庫是通過人工勞動完成的,該數據庫記錄了數百萬條的商標信息,存在差錯在所難免。第二,審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檢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極其複雜,儘管審查程序的設計儘可能全面地考慮了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類型,但顯然無法窮盡。例如,對於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現有的審查程序很難檢索出來。

(2)在主觀方面,由於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着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3)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只根據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進行,一般只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商標相沖突作出判斷。至於那些申請註冊商標損害除在先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問題,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工作來解決。

因此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無法保證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換言之,確實有部分被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是存在瑕疵的。通過商標異議程序就可以對被異議商標作進一步的審查,甄別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不予註冊。因此,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3.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工作進行監督。

通過商標異議程序,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4.商標異議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註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於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准註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准註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儘可能讓自己申請的商標獲准註冊。

綜上所述,商標異議可以使用嗎?當存在不正當的搶注商標時,是不可以使用的。還有,如果所註冊商標與異議方的相同,而所保護的領域也相同,則也不可以使用。所以説,對於商標在異議期間,是否可以使用,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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