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標註冊證到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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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規定,如果商標註冊人需要繼續使用其商標,應在到期前的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到期後的六個月(寬展期)也能續展。

如果商標註冊證到期後怎麼辦?

1、延展期內商標

商標法對此有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以上也就是説,如果商標到期後六個月內趕緊辦理完成商標續展手續,那麼只是多付了商標續展的延遲費用,商標還是保住了。辦理一次續展就可以延長十年的商標權有效期,時間不是從續展完成之時計算,而是從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辦理了續展之後,商標局是不會另發商標註冊證的,只會給出一個續展證明,仍與原商標註冊證一起使用。

2、超過延展期

如果在註冊商標到期後的六個月內都沒能將商標續展手續辦理完成,那麼有兩種方法還可能挽救:

(1)對因到期失效的商標立即提出重新申請,在遞交申請註冊的同時發現別人也在搶注商標,可以在其初審公告階段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2)如果不幸得,失效的商標已經被別人搶注成功,還可以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並同時申請商標重新註冊。

(3)與商標註冊人協商是否可以辦理商標許可使用,或者直接把商標購買回來。

商標續展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註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後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商標局將予以註銷。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審查後,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

有的申請人沒有在商標續展及寬展期內提交商標續展申請。過了以為重新申請就可以了,其實犯了很嚴重的錯誤。

一般來説,商標是可以在到期前的六個月就可以進行續展,是展就可以繼續使用商標,該商標的申請使用權還是歸原來的商標申請人如果在六個月之內尚未進行續展的話,還有六個月的寬展期,申請人在寬展期過後還是可以進行續展,但前提是不會被他人惡意進行搶注,如果被他人搶注的話,只能和原商標所有人進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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