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怎麼評定?
一、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怎麼評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二、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三、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被發現後轉移、銷燬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並不是説沒有參與假冒商標的製作就不會涉及商標侵權,只要生產或者銷售假冒的商標的產品的金額超過一定的數額的情況下,就可以構成侵權,相關的商標所有者可以根據法規對其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