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商標侵權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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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網絡商標侵權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信息網絡商標侵權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的原則,也可用來作為界定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參考。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二、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信息網絡存在商標侵權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管轄法院的確定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如果被告人是屬於境外的企業或者公司等情況的,那麼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進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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