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名譽權侵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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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互聯網上發生的侵權案件逐漸的增對,公民在合法上網的同時,也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是自己的名譽權在網上被他人侵犯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不過此時需要先確定網絡名譽權侵權管轄法院是哪個。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吧。

網絡名譽權侵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網絡名譽權侵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傳統的司法管轄通常以地域、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但網絡空間的特殊性使得傳統的管轄原則受到了挑戰。網絡的發展使傳統的地域概念變得模糊,按傳統方法以行為地、侵權地和原被告所在地為基礎確定司法管轄地是很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頒佈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又於1998年8月31日發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上述《解答》和《解釋》之規定,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並且管轄權沒有順序的選擇限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任一法院起訴。

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在這裏,“侵權行為地”一詞有了新的含義。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地”是指“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即侵權作品通向網絡的臨界點和實施侵權操作的計算機或服務器,大致屬於“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範疇。當以上兩地都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生地”視為侵權行為地,此時就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該《解釋》對網絡案件的管轄原則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為例外。

由於涉嫌侵權的行為基本上都是通過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這些設備進行的,行為人的位置變動性較大,然而他們使用設備的位置也相對固定。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確定不同的管轄,方便受害者選擇法院起訴,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轄權和審判。對在上述設備的位置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發現侵權內容的設備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樣不同的管轄規定可以使原告的訴訟權利得到全面的保障。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利用網絡來實施對他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這是不同於過往傳統的名譽權侵權方式,並且由於這樣的侵權事件發生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中,因此很多人其實並不知道該如何來維權。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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