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商標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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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國商標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哪些

兩國商標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哪些

(一)、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用於製造侵權商標、偽屬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3、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民事處罰:

1、立即停止侵權;

2、賠償商標專用權人因被侵犯商標專用權遭受的損失(數額為:侵犯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害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刑事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有下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個商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3、銷售明知是偽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a、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b、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c、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d、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α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e”;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在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之後,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權利人允許的情況下隨意使用,都是屬於侵權行為。在不構成犯罪且情節不嚴重的情況,當事人雙方可以私下進行協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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