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創商標權屬於無形資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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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創商標權屬於無形資產嗎?

自創商標權屬於無形資產嗎?

自創商標權屬於無形資產,商標權作為一種為持有人帶來貿易利益的知識產權,是符合無形資產的認定,因此商標權屬於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二、商標權有哪些特徵

(一)獨佔性

又稱專有性或壟斷性,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賦予註冊商標所有人獨佔使用權的基本目的,是為了通過註冊建立特定商標與特定商品的固定聯繫,從而保證消費者能夠避免混淆並能接受到準確無誤的商品來源信息。換句話説,在商業中未經許可的所有使用,都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二)時效性

指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內,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不進行續展手續,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各國的《商標法》,一般都規定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的長些,有的國家規定的短些,多則二十年,少則七年,大多數是十年。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為十年。《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三)地域性

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受地域範圍的限制。註冊商標專用權僅在商標註冊國享受法律保護,非註冊國沒有保護的義務。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要在其他國家獲得商標專用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分別在這些國家進行註冊,或者通過《馬德里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在協定的成員國申請領土延伸。

(四)財產性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標專用權的整體是智力成果,凝聚了權利人的心血和勞動。智力成果不同於有形的物質財富,它雖然需要藉助一定的載體表現,但載體本身並無太大的經濟價值,體現巨大經濟價值的只能是載體所藴含的智力成果。

(五)類別性

類別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核定的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名稱進行審查和核準。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於所核准的類別和項目,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國家商標局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將商品和服務總共分為45個類別,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中只允許一個商標權利人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不相同和近似的類別中允許不同權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因為不能與其他標識相似,同時要滿足專利的申請條件,故此商標權是智力勞動的成果,且最後商標不是以貨幣形式呈現的,所以是隸屬於無形資產的。很多消費者都是看商標才會去購買商品的,故此無形之中可以給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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