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有哪些 - 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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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有哪些?具體是怎樣的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着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佔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一些東歐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二、集體商標的特徵

(1)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説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5)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6)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7)地理標誌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註冊。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表示“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因此,集體商標在我國是可以轉讓的。

三、集體商標有哪些

我國現在的集體商標包括了:平谷鮮桃、小站稻、山西老陳醋、山西陳醋、鎮江香醋、長白山人蔘、五常大米、龍井茶、三門青蟹、舟山帶魚、紹興黃酒、金華火腿、安溪鐵觀音、景德鎮青花、普洱茶等等。

集體商標有哪些?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從以上內容我們很容易可以看出,集體商標是該集體裏面的成員可以共同使用的一種商標,以上提供的這些集體商標基本上都是以地名以及當地的特產作為集體商標來註冊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集體商標在我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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