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標權侵權商品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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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商標權侵權商品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銷售商標權侵權商品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經銷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免予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必須具備3個基本條件:

一是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商標侵權商品;

二是能有效證明所銷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三是如實説明侵權商品的提供者。

二、銷售侵權商品的處罰。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有權對經營者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的,但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承擔相關責任,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侵權商品的來由,來及生產製造情況進行認定,並按照上述規定的處罰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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