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搶注商標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第三方搶注商標應該怎麼辦?

第三方搶注商標應該怎麼辦?

“搶注”,故名思議,就是第三方搶在客户之前申請了商標。在此情況下要提異議的話,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交客户商標在當地的使用證據,尤其是在搶注方申請日期之前的相關使用證據。

其次,如果能夠證明搶注方同客户之間曾經或現今存在某種商業聯繫(比如搶注方是客户在當地的代理或分銷商),這樣就可以以對方惡意搶注為由來提異議。

如果客户既沒有相關使用證據證明其在當地有在先使用權,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他同搶注方存在商業關係,那就被搶注商標提異議是很難的。除非能夠證明客户商標在其原屬國為馳名商標。如果不能,就只能想辦法同搶注方協商將商標申請轉讓給客户,但這一般來説難度都比較大。一方面對方不一定願意轉讓,即便願意,也會要求客户支付大筆轉讓費用。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採用“註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

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

當第三方搶注商標時並且尚未註冊使用時,較為尋常的手段是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需要準備相關的使用證據,如果對方商標已經註冊成功,那麼提出異議成功的難度就較大,但是如果被搶注的為國際馳名商標,就可以申請海外援助,成功的概率也越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