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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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只有在經過註冊之後才能受法律保護,註冊後才能擁有對商標的專有權。但是在註冊商標的時候,可能會與商標局發生爭議,商標註冊人不服商標局的決定,認為其決定侵害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此時,該怎麼申請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行政複議呢?

怎麼申請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行政複議?

申請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三、 審理

1、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1)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着重審閲複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5)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複議申請的撤回。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四、決定

1、複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不僅雖然比較注重實體內容上的合法性,但是程序上的合法也是很重要的,因為只有程序合法才是讓自己的維權之路更加順利。對此還有問題,可以諮詢本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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