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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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這就明確了運用合同形式,在商標使用許可當事人之間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使用許可的內容一般有三種情況: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有哪幾種

一、獨佔使用許可,即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全部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即使商標註冊人也不能使用;

二、獨家使用許可,它與獨佔使用許可的區別在於,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除許可人可使用該商標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該商標,所以又稱之為排他使用許可;

三、普通使用許可,這就是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可以許可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無權排斥其他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

相關知識:

(1)註冊許可的概念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一種所有權的轉讓,更換了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而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説,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從的範疇來説,這是依法建立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關係。

(2)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當事人

在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有兩個當事人,一是許可人,即商標註冊人,另一個是被許可人,即商標的使用人,如果將這種使用許可作為商標使用權的交易來看,則許可人為供方,被許可人為購方。

(3)商標使用許可的主要程序

在商標法中主要規定了兩項程序,一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一項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督。

(4)商標使用許可中的權利義務

商標使用許可關係的基本特點是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一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許可人的一項權利,但更重要的是許可人的一項義務,即實施監督的義務,保證其所擁有的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允許許可人在其註冊商標由他人使用後即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法律確定其仍要承擔商品質量方面的責任,防止被許可人有損害商業信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商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商標是通過商品品質來樹立信譽的,保持商標信譽不僅許可人關心,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一商標的商品質量也應做出保證。

三是,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踐中產生的要求,目的在於防止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的品質差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有所鑑別並明確同一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地便是必要的,這樣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一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時有所選擇。當然,同一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註被許可人和產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採取的措施。

商標持有人可以把手裏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的合同後,就可以把其持有的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如果未經商標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其商標的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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