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標被搶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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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商標被搶注該怎麼辦

企業商標被搶注該怎麼辦

商標搶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補救:

1.如果被搶注商標處於初審公告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如果被搶注商標已核准註冊,可以在該商標註冊後五年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注商標屬於馳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

3.如果被搶注商標在註冊後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4.重新註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近似。至於商標的知名度不用過的擔心,只要產品質量好,注意宣傳推廣,一樣可以取得好的銷售額。商標不一定非要和商號相呼應的。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惡意搶注商標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如果對方的商標申請尚未頒發證書,則可以在商標註冊公告期內反對商標申請,並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如果商標註冊已經簽發,則只能在提交商標註冊之前自行收集。 使用公司商標的充分證據通過法律手段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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