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具有什麼主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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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人的獨佔性

商標權具有什麼主要特徵

常稱為專有性或壟斷性,指的是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佔的使用權。賦予註冊商標所有人獨佔使用權的基本目的,是為了通過註冊建立特定商標與特定商品的固定聯繫,從而

保證消費者能夠避免混淆,且可接受準確無誤的商品相關來源信息。在商業中未經許可的所有使用,都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相關侵害。這種專用權表現可分為三個方面:

1、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據《商標法》的有效相關規定,對其註冊商標的使用在其核準使用範圍內的商品、商品包裝上或服務、服務設施上,其他任何個人或行為組織不得干涉;

2、商標註冊人有權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3、商標註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也可以將自己的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進行,許可或轉讓都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界限,並履行一相關法律手續。

二、商標的時效性

指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內,商標的專用權受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超過有效期限不進行續展手續的情況,則就不再受享受法律的有效保護。各國的相關商標法,規定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的長些,有的國家規定的短些,多則二十年,少則七年,大多數是十年。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從核准註冊之日起開始計算。第四十條規定,註冊的商標有效期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情況。商標註冊人應在期滿前十二個自然月內,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正式的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或未進行辦理的,經申請,可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有效期為十個自然年份,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開始計算。期滿且未辦理相關續展手續的,註銷其相關的註冊商標。

三、商標的地域性

商標的地域性指的是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受地域範圍的限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僅在商標註冊的所屬國家享受相關的法律保護,非註冊的國家沒有相關的保護義務。我國註冊商標要在其他國家獲得商標專用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則須分別在這些國家單獨進行合法的註冊,或通過《馬德里協定》等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條約,可在其相關協定的成員國申請法律保護的延伸。

四、商標的財產性

商標的專用權是一種巨大的、無形的財產。商標的專用權整體是整體智力的成果,凝聚權利人的全部心血與勞動。智力成果不同於有形的社會物質財富,雖需要藉助一定的載體進行表現,但載體本身並不存在較大的經濟價值,體現的巨大經濟價值的只可是載體所藴含的相關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樂”商標、“全聚德”商標一系列等,其商標的相關載體:可樂、烤鴨等不是具有昂貴价值的東西,但其商標的本身卻是包含極高的經濟價值。通過商標價值的評估,這些商標可作為無形資產成為企業出資額的一部分,且還佔據着相當大的一部分。

五、商標的類別性

類別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核定的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名稱進行審查和核準。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於所核准的類別和項目,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國家商標局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將商品和服務總共分為45個類別,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中只允許一個商標權利人擁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不相同和近似的類別中允許不同權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註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委託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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