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預付卡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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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預付卡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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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在進步人類在發展,萬事不都是向陽的。而其中也包括這不法分子行騙手段在不斷的“高明”進步。近幾年來,通過種種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屢見不鮮,而商業預付卡非法集資則是其中典型代表,為了加強我們的防範意識,接下來我們通過收集的資料來看一下商業預付卡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一、商業預付卡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商務部、工商總局發佈提示稱,個別不法分子近段時間以來假借辦理預付卡或預付消費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百姓應增強風險意識。

據介紹,此形式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有:

一是通過傳單、廣告、業務員推廣、購卡人員推薦等各種途徑公開宣傳;

二是不以真實消費為目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購卡人返還購卡資金、預付資金並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購買“預付卡”、“購物卡”或“預付消費”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罪解析:

非法集資罪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三、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取社會公眾大量資金。而且這種活動往往不會兑現其承諾,所失資金還難以追回。所以日常生活中應加強防範意識,切實保障自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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