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期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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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構成侵權。
商標授權期一般是在雙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中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約定或者當事人就此問題達成協議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銷售期限。在該期限內被許可人銷售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內製造的商品的,不認定為侵權;被許可人逾期銷售的,構成侵權。

商標授權期限侵權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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