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割財產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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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割財產股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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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權分割要評估嗎

​要。夫妻雙方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股權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而股權分割的內容,不僅涉及財產性權利的移轉,而且包括公司事務參與權的附隨移轉。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對股權的分割應當綜合考慮股權的全部權能及夫妻雙方的能力。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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