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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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認定商業祕密

怎麼認定商業祕密

1、祕密性

也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指該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這是商業祕密區別於其他信息的顯著標志。公開渠道一般是指包括公開的出版物、公開銷售和使用、反向工程以及口頭泄密等。

不為公眾所知悉不僅意味着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也包括不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違反誠實經營活動的方式所知悉,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保密紀律等;同時,知曉該商業祕密知曉的範圍也僅限於非常有限的特定人員,如企業內部有關職工以及企業外部原料供應商等。

2、具有價值

作為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及競爭優勢,這即是商業祕密的價值所在,也是獲得法律保護的根本原因,否則,該信息即使符合商業祕密的其他要件,法律也沒有對之進行保護的必要。

3、實用性

主要是指該項技術能夠投入生產使用、能夠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現實問題。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原則如果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4、保密性

這要求權利人在主觀上具有保密意願,並且就相關信息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包括各種“硬件”措施,如將有關文件放置在保險櫃中、架設電子眼監控等,還包括各樣的“軟件”措施,例如建立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

法律對保密措施並沒有提出明確的要求,只要達到合理的程度即可。至於權利人採取的保密措施是否達到了適當的程度,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各種因素確定。

二、商業祕密的法律地位是怎樣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侵權物品作如下處理:

(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2)監督侵犯人銷燬使用權利人商業祕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祕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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