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著作權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什麼?

1、有侵犯的事實,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築圖形。

隨着科技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範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及表演的鄰接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初衷即在於便利公眾的文化進展,因此,一面擴展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一方面又必須就排除客體作出詳盡的規定。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着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一般地説,包括以下各項:

(1)、複製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製權;

(10)、改編、翻譯、彙編權。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獨立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侵權認定對於法律基礎弱的羣體而言較為複雜,在認定的過程中我們必須瞭解著作權侵權的特點和原則。然後通過對原告作品的分析以及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進行認定,同時也不忘記特殊情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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